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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抵扣增值税超过250万,为何能够判缓刑?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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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在6个基层检察院开展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工作,2021年4月又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首批四则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展示了检察机关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态度。 
以下是三个有关虚开发票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三个典型案例,第一个案例为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第二、第三个案例为江苏检察网所发布的典型案例。

1、上海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被告单位上海A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告人关某某系A、B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至2018年间,关某某在经营A公司、B公司业务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2019年10月,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
2020年6月,公安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走访涉案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纳税及容纳就业情况。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同时,经过补充侦查认为关某某具有立功情节。
2020年11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A公司、B公司罚金15万元、6万元,判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判决后,检察机关联合税务机关上门回访,发现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遂向其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收到涉案企业对检察建议的回复后,又及时组织合规建设回头看。经了解,涉案企业已经逐步建立合规审计、内部调查、合规举报等有效合规制度,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税收筹划,大幅节约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了市场占有份额。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同时,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建议相结合,在回访中发现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深化实化合规建设,避免合规整改走过场、流于形式。 
实际上,从2020年3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在6个基层检察院开展了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工作,2021年4月又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所谓合规不起诉,就是检察机关给予涉嫌犯罪的企业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前提下,责令其针对违法犯罪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进行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然后根据整改验收结果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下两则案例为虚开行为合规不起诉的代表案例:

2、Y公司、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Y公司系从事精密无缝钢管、高压油管制造、加工、销售的民营企业。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Y公司、唐某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在无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18.6万余元,上述发票均由Y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案发后,Y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10月,侦查机关以Y公司、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Y公司存在财务管控不规范、内部管理有漏洞、危废处理不合规等刑事风险点。检察机关针对上述风险点,向税务局、安全环保局、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进一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2020年1月,检察机关建议Y公司在财务制度、危废处理、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刑事合规建设。Y公司邀请企业刑事合规专业律师担任公司独立合规审查专员,对公司进行合规评测,围绕企业运管、生产经营、财税申报、环保处置、应急管理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20余项。
2020年4月,检察机关召开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侦查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加。与会人员一致认为,Y公司、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虚开的税款数额不大、情节轻微、及时补缴了全部税款,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可以对Y公司、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次日,检察机关依法对Y公司、唐某宣告相对不起诉决定。

3、F公司、乌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F公司系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乌某系F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系F公司总监,倪某系F公司采购员,杜某系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2月间,乌某和陈某为了F公司少缴税款,商议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指使倪某通过公司供应商无锡B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等人介绍,采用伪造合同、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手段,从另一商贸公司、电子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税额计人民币377344.79元,后F公司从税务机关抵扣了税款。案发后,公司及乌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F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2019年11月,侦查机关以F公司及乌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现实困难、犯罪动机等,查明F公司成立时间久、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经营处罚记录,近三年销售额人民币7000余万元,纳税额人民币692万余元,拥有数十项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省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曾参与制定10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在业内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影响力。审查起诉期间,公司参与研发的项目获某创新大赛金奖。
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拟对该公司及乌某、陈某等4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为提升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和公正性,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侦查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听证,最终决定对F公司及乌某等四人不起诉。
2020年3月,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没收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及对被不起诉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分别提出检察意见。后公安机关对倪某、杜某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5503元,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466131.8元。 

明税解析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对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少捕慎诉慎押”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认真整改落实。
有关报告显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家涉刑风险的高发源头之一,定罪判刑对企业家和企业自身经营发展都会产生巨大影响。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刑事合规改革有利于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根据目前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能够认罪认罚并积极整改落实的,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超过250万)也可以适用缓刑,低于50万的将可能不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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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检察网,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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